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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共营制——是否是保障种粮农民利益的新出路?


 

文章内容、观点源于农民日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秘书长程国强、华南农业大学教授罗必良、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教授郭晓明。

 

 

2016秋粮下来后,玉米价格一路走低,很多农民在种粮上几乎没有收益。


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波罗赤镇波罗赤村的钮宝生钮大哥一家4口人和大多数人一样,小心经营着家里的七余亩土地,但钮大哥非但没有亏损,年底还拿到了土地分红,地租、补贴也都拿到手了,而且耕作之外还通过打零工挣了些钱,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粮价走低,有人亏损严重,还有人却能拿到分红?!

钮大哥去年将自家的7.2亩地以入股的形式,交给村里的耀昌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经营。实际上,耀昌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去年种玉米并不挣钱,那分红又是怎么来的呢?


2016年,合作社全面实行农业职业经理人种地、土地折资入股、入股民主决策、“收益保底+分红”的“农业共营制”运行机制,吸取2015年的经验教训,不再把单一的玉米作物作为合作社的主要产品。


“我们种植作物结构调整从五方面入手。利用1600亩滴灌地块和480亩旱地,种植了200亩土豆,600亩酒高粱,280亩药用玉米,1000亩普通玉米。整体来看,去年合作社成员收益有大幅度提高。”合作社副理事长吴立宁说。


看到合作社效益好,又有不少村民动了心思将土地交给合作社经营。2016年波罗赤村有154户共2080亩的土地由合作社统一经营,2017年将增加3个小组1500亩地。

农业共营制中土地股份规模经营、保底+分红运作模式,农民用土地经营权折资入股合作社,既解决了合作社的资金问题,又解决了合作社的自主经营问题,更可行的是土地入股的社员既是股东又是合作社主人,优先在合作社打工获得额外收入。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破解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困境。


  其实“农业共营制”并不是新出现的制度!早在2014年,工业化与城镇化深入推进、农村土地与劳动力快速流动,我国农业经营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农业发展不仅要面对“谁来种田”的现实问题,更要应对“种怎样的田”和“怎样种田”的深层难题。四川崇州市经过近4年的探索实践,初步形成以家庭承包为基础,以农户为核心主体,农业职业经理人、土地股份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三位一体的“农业共营制”模式。极大促进了我国农业经营方式的转型。不愧崇州市“西蜀粮仓”的美誉。

培养农业CEO破解“谁来种地”难题

第一,创新培育机制,建立农业职业经理人队伍。农业职业经理人有效解决了“谁来种田”和“科学种田”问题。与农户家庭经营相比,由职业经理人经营的水稻种植平均每亩增产10%,约110斤以上,生产资料投入与机耕机收成本下降15%,约90元。


第二,尊重农民意愿。崇州市运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按照农户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资折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形成土地规模经营。


第三,强化社会化服务,建立“一站式”服务超市。崇州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组建综合性农业社会化服务公司,整合公益性农业服务资源和社会化农业服务资源,分片区建立农业服务超市,搭建农业技术咨询、农业劳务、全程机械化、农资配送、田间运输、粮食代烘代贮等“一站式”全程农业生产服务平台。

有效促进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第一,农业经营主体的“共建共营”。

一是破解了当前土地细碎、经营分散难题,实现土地的集中连片和规模经营,有效解决“种怎样的田”问题。

二是土地经营的决策权控制在农户手中,农户共同进行生产经营决策与监督执行,确保耕地不撂荒。

三是吸引一批外出青壮年返乡创业,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和多样化农业生产性服务群体,有效解决了“谁来种田”、“如何种田”以及科学种田的问题。


第二,经营收益的“共营共享”。

一是农户在扣除生产成本之后能够获得70%的剩余纯收入分红。

二是农业职业经理人享有超产部分20%的佣金、规模经营的政策性奖励以及城市社保。

三是土地股份合作社提取超产部分10%的公积金,享受相应的专项政策扶持,促进壮大集体经济。

四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承接农业生产性服务的外包来获得业务收入与服务规模经济。


第三,经营目标的“共营多赢”。探索保证了各个参与主体的权益,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其中,农民走出小农经济,参与社会化分工,且仍然是农业经营决策的真正主体;合作社通过经营计划与社员监督,规避了合作风险,提高了共同经营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职业经理人通过企业家经营与规模经营,实现创业增收;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专业化与生产性服务外包,实现农业从土地规模经营转型为服务规模经营。与此同时,探索使耕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使粮食生产能力得到加强、农民权益得到保障。


综合而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目标出发,坚持和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和强化农户承包权、放开和盘活土地经营权、保障和提升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能力,形成“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管住用途”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具有重要的改革创新意义,对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有重要启示,值得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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