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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经销商售套牌种子致万亩玉米减产,主犯获9年有期徒刑


引自:刘法钊 农财网种业宝典

来自河北省武邑县的4名种子经销商,在将一罐罐套牌玉米种子卖给农户的时候,可能没有并想到,自己将因此而面临数百万的经济赔偿以及最高9年的牢狱之灾。


近日,一份河北省武邑县有关违法销售套牌假种的刑事判决书公布,一个反映玉米种子市场套牌侵权乱象的典型案例也因此浮出水面。



01

玉米亩均减产400元,受害农民联合维权


2016年10月,河北省武邑县这个粮食大产区迎来了玉米丰收,但部分农民却发现自己所种的玉米发生异常严重减产。受害农民经过沟通发现,他们所使用的玉米种子均来源于同一渠道,而且是包装相同的品种,于是前往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异常减产事件引起了被侵权企业、媒体以及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并迅速采取有关措施。


当地农业部门先将涉案的玉米种子送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鉴定,确定为套牌的假玉米种子。经过专家现场测产,并比对当地正常玉米产量,确认涉案种子导致受害农民每亩减产约400元,涉案面积超过一万亩。在确认基本事实之后,农业机关立即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公安机关侦查下,迅速确认了销售该批种子的是范某、贾某、冯某、王某4名经销商。根据4名犯案人对案情的交代,这起假种案的上下游链条逐渐清晰。

02

假种均来自于甘肃,涉及3家大型种业公司


2015年11月,河南种子批发商郭某(因身体原因无法开庭,需要另案处理)从甘肃省酒泉原种场购进一批玉米种子,分装到自制长城(鲁单)981、隆平(濮单)6号玉米包装桶中,并伪造相关手续及证书,后将该玉米种子以长城981、隆平6号的名义出售给被告人范某。


而范某明知该批种子是假种子,仍将1400箱(12600桶)玉米种子以长城981、隆平6号的名义出售给武邑县的种子零售商,零售商再出售给当地玉米种植户。


该批种子因为质量问题,导致购买了该批种子的农户遭受异常严重减产。经过统计, 购买了长城981假种子的受损面积为8800余亩,每亩损失358.1元;隆平6号假种子的受损面积为1300余亩,每亩损失423.5元。


而涉案的另外3人,种子也由甘肃购入。2016年3、4月,山东经销商贾某将在甘肃省某制种企业购进的部分玉米种子分装到由另一名经销商冯某提供的金玉88和新锦玉28玉米品种的包装桶中,后冯某买下了该批种子,并销售给下游经销商王某。


王某明知该批种子为套牌假种,仍以金玉88和新锦玉28玉米种子的名义销售给武邑县玉米种植户,致使购种农户遭受异常减产。


其中金玉88假种子导致的受损面积为2000余亩,每亩损失368.5元;新锦玉28假种子受损面积200余亩,每亩损失373.3元。涉案4人合计造成玉米种植户损失超过450万元。


。。。。

涉案的经销商均有一个特点,就是都从甘肃育种基地非法购进大量散装玉米种子,简单包衣后做成套牌玉米种子大肆销售给农民。


据了解,购货渠道主要来源于三家大型种业公司,部分涉案品种为市场上畅销的先玉335玉米种子。



经过一年多司法程序,2017年12月29日武邑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农民损失共计458万元,范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罚金25万元;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20万元;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30万元;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45万元。

03

种业人之思


本次判决中,关于套牌减产因果关系、销售者的主观故意、不同性质责任承担等复杂疑难法律问题均有涉及,值得每一个种业人学习和反思。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均提出数个常见理由意图推卸法律责任。


最常见的是“别人都种这个品种,为什么就你种的地里减产了,一定不是品种的原因”,或者是“我只是一个卖种子的,我怎么能知道种子是不是套牌假种,我没有责任。”对于这两个说法,法院均没有给予支持。


1、关于套牌种子与减产的因果关系



辩护人提出造成农业减产因素为气候原因,套牌种子并不是引起减产的直接原因。而法院则认为“涉案种子与气候的特殊性,并不影响销售假种子事实的认定,辩护人的该项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按照《种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品种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为假种子。套牌种子在法律上即界定为假种子,况且每一个玉米品种特性、适用气候、栽培要点、病虫害防治均不一样,农民应该根据当地环境和气候条件选购正确的玉米品种,套牌种子属于“挂羊头卖狗肉”欺诈行为,导致农民基于错误的信息购种,一旦发生农业减产,理所当然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况且,套牌种子销售严重侵犯了国家关于种子的管理制度,种子源头的三家大型种业企业没有相关品种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子法严禁销售散装玉米种子(法律规定为假种子)同时也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呼吁相关企业主动承担相应责任。


2、关于主观故意



辩护人认为销售者不知道该批种子为假种子,不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法院认为:“关于被告人范某、王某是否明知问题,同案犯郭某的证言与范某某的供述相印证,同案被告人冯某的供述与王某某的供述相印证,且被告人范某、王某常年从事玉米种子销售,特别是范某某还是农技人员,应具备没有相关手续保证质量的种子不能销售的常识,故相关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此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法院的这项判断,可以认定是《种子法》与《刑法》的完美对接——《种子法》规定了销售授权、备案制度,规定了经营者必须建立销售台账,当经营者故意逃避法律的监管义务甚至故意隐瞒销售数量,销售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玉米种子都符合《刑法》中关于推定为“明知”的主观故意,从而涉及刑事责任。


3、对于赔偿金额



被告人提出认定的赔偿金额过高。从法院判决书可以清晰看出,被告除被判处有期徒刑外,分别被判处了20-45万元不等的罚金,在附带民事判决中还将承但458万余元的民事赔偿。


《种子法》第四十六条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属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责任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追偿。


该案中受损农民完全可以向最终违法出售散种子的三家大型种业公司索赔,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相关责任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可以发现,此案可以说敲响了种业人法律意识淡薄的警钟,对于仍存侥幸心理的人,应早日学法守法,勿再做出损农不利己的经营行为。


04

假种产业链条长,案涉上市企业


农业是第一产业,是国计民生的基础。农民背朝黄土面朝天地从事农业生产,不仅辛苦而且弱势。


种子等农资堪称农民的生命线,假冒伪劣种子的肆虐流入市场,将对农民造成巨大的伤害。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本次假种案中,武邑县的涉案经销商均已落网,但事情远未结束。因被告4名经销商无力承担赔偿,农民并没有获得相关赔偿款。


。。。。

一名知情的律师告诉笔者,犯案经销商的购种渠道主要来源于三家大型种业公司,其中更有一家主板上市企业涉及其中,整个案件链条极长,本次刑事判决只是处罚了武邑县当地经销商。


接下来,相关法律援助律师将一如既往地协助农民追究非法种子来源的三家大型种业公司的刑事和民事责任,还受害农民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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